安徽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对安徽兴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摘要如下:
安徽兴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生态环境部转办投诉,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在厂区北侧建设水稳搅拌站并调试,但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排污许可等材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和授委托人的身份;
2. 2024年6月20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兴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水稳搅拌站已建设的事实,未能提供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3.2024年6月20日我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安徽兴远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环评批复以及排污许可证,擅自建设并生产的事实;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6.平面图1份,证明该厂的建设位置;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名录(2019年版)》部分内容节选,证明该水稳搅拌站项目需登记管理类。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节选,证明该水稳搅拌站项目需办理环评报告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4]3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的规定,对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玖仟柒佰玖拾伍元(9795元);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的规定,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违法排污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仟捌佰贰拾元(5820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伍仟陆佰壹拾伍元(15615元)。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