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要求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运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前主动到企业所在地或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查询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投标截止日前两年内,投标人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在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与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项目的投标;递交投标文件的其投标应被否决。
《规定》还要求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公示期间,对中标候选人有无行贿记录的情况进行核查,以防止弄虚作假等不法行为。重庆市水利局还将结合《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扣分处理。
该《规定》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暂定试行一年。该《规定》的出台,是进一步完善重庆市水利建设市场廉洁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将对从源头上防范受贿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发挥积极作用。